小区会所出租的收入和公共电梯广告收入,属于谁?
滨州某小区,卖房子时候开发商说,中间这个三层小楼是会所,以后装修个瑜伽房、健身房、棋牌室,业主可以来活动活动身体。谁知自小区交房起,这栋三层小楼就被开发商占用,一层出租给了瑜伽馆,二层成了私人会所,管理严苛的门禁,只要来人说一声“去会所吃饭”,就立刻放行。
还有,电梯里的广告牌,换了一茬儿又一茬儿,从朴素的PVC板到电子显示屏,各类广告甚是显眼。
那么,问题来了,会所出租的收入和电梯广告收入应该归谁?
《民法典》中规定的很明白,这些收入扣除合理成本以后,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物业应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网友评论 0条评论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