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你第一次!
警告你第二次!
警告你第三次!
.......
否则,我们将依法对你使用警械!
近日,男子祝某(男,31岁)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无棣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案情回顾
10月14日晚,无棣县公安局组织开展秋冬季道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行动。埕口派出所、交警巡逻二中队联勤联动,查获涉嫌酒驾人员唐某某,依法实施带离。同车人员祝某为阻拦民警带离唐某某,在现场高喊“民警打人了”,并抓住执法民警衣领,将民警携带的单警装备拉拽掉地,造成民警轻微受伤。民警在对其行为进行三次警告无果后,果断采取措施将其控制。
目前,祝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无棣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唐某某因涉嫌酒驾,另案处理。
以案说法
1.妨害公务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2.阻碍执行职务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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