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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县检察院支持起诉的赡养纠纷获判 对拒不履行赡养义务说“不”

发布时间:2021-04-01 10:39:46   190348 来源:惠民县检察院

“百善孝为先”,孝道文化历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孝老敬老爱老,是每个子女的责任。然而,现今仍有缺乏经济来源又丧失生活能力的老人会成为被“遗弃”的对象。近日,惠民县检察院支持起诉的田老太赡养纠纷案极具典型性。

案件经过及来源

田老太现年88岁,与丈夫韩某生育有二子三女。近年因两次脑梗,完全失去生活自理能力,需专人护理。2020年5月,除长子之外的四个子女协议将田老太送至惠民某养老公寓托养,费用四人均摊。后因交费问题发生分歧,四人协议将田老太接回家轮流赡养。轮到三女韩某红赡养时,她又将田老太送回该养老公寓生活,并交纳了两个月的生活护理费用。交费期限届满,其他子女以韩某红自作主张将母亲送回养老公寓为由,均拒绝为田老太交纳必要的生活护理费用。经协商,长子韩某明之子韩某替其父亲履行了两个月的赡养义务。2021年1月22日,交费期限又届至,再次无人为田老太交纳生活费用,她处于无人赡养的被“遗弃”状态。无奈,韩某红代理田老太来惠民县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调查核实还原情

为查清案件事实,承办检察官多次实地走访老人所在社区、村、养老院,对老人、子女及其他知情人开展细致的调查核实。在承办检察官多次与五个子女沟通过程中,他们不是指责母亲行为不端、就是认为母亲财产分割不公平,并以年迈没有赡养能力、女儿没有赡养义务,或以家庭矛盾为借口相互推卸责任。经承办检察官多次释法说理,韩某又为其祖母交纳两个月的生活费以及过节费用4000元。但春节期间无亲人看望田老太。

案件办理

为从根本上解决田老太的生活费问题,惠民县检察院依法支持田老太通过诉讼合法维权,3月29日,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承办检察官朱兴娟、卢倩出庭支持起诉。在法庭陈述阶段,承办人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子女赡养义务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遗弃罪的构成要件,详细阐明了赡养父母不但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更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父母的不当言行、父母子女之间、婆媳之间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矛盾纠纷都不是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理由;子女的年龄、性别也不是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借口。

为彻底有效帮助田老太化解家庭矛盾、挽回亲情,让其安享晚年,调解阶段,法官、检察官以及代理律师从法、理、情等角度释法说理,并从父母的言传身教对子孙后代的影响等德育方面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到庭子女均表示愿意履行赡养义务。但因韩某明未到庭且对赡养方式存在分歧,当庭未达成调解协议。

经审理,法官认为田老太的身体状况不适合居家轮流赡养,维持现有的生活方式更有利于田老太生活、护理之必需。遂依法判决五个子女每月分别支付田老太生活护理费用600元;后续医疗费用除报销外的个人负担部分,由五个子女平均负担。

为使判决顺利执行,承办检察官又耐心讲解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决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判决书还没有送达,三女韩某红即为母亲交纳了1800元的生活费;长子韩某明虽未出庭,但在电话里表示法院怎么处理都接受;对抗情绪最激烈的次子韩某贵也表示放弃前嫌,如期支付赡养费。田老太的生活费终于有了保障,承办检察官几个月的奔波,在家事法庭快立、快审、快结人性化办案的支持下,最终得以圆满解决。

检察机关对赡养纠纷支持起诉案件的成功办理,不仅维护了老年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也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贯彻落实到具体的司法办案中,在推进幸福惠民建设中体现检察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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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静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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