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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民法典丨婚内转移夫妻财产,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1-09-16 22:34:19   265165 来源:滨州日报/滨州网

92岁的老李和他89岁的老伴儿刘阿姨是再婚重组家庭,但两人上世纪六十年代结婚,共同生活时间超过了半个世纪。老李和刘阿姨再婚后没有共同的孩子,老李有儿有孙,刘阿姨有一个女儿。

最近老李和刘阿姨共同居住了半个世纪的房子要拆迁了,拆迁安置方案是货币补偿,同时可以以27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购买安置房。一个人50平方米的指标。过了不久,老房子一共补偿了87万元,打进了老李的银行账户。

老李还干了一件事儿,他找了见证人,跟孙子小李签了一份《安置房指标转让协议》,把自己和老伴儿名下100平方米的优惠面积转让给孙子小李。协议上的签名有老李、小李和见证人,但是没有刘阿姨。

因为拆迁补偿的问题,老两口产生了矛盾并分居,刘阿姨向法院起诉离婚,被驳回。随后又向法院提出分割婚内财产。就在两次诉讼之间,老李把账户中法院没有保全的近40万拆迁补偿款全部提取。

法院认为:在诉讼双方分居期间,老李明知刘阿姨起诉离婚,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其在不同意离婚的同时,将其名下拆迁补偿款全部提取,又未对提取该大额款项的必要性作出合理解释,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婚姻存续期间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而且转移的财产(拆迁补偿权益)是家庭的重大财产,已严重影响到另一方的生活保障,符合婚内财产分割的前提。

最终法院支持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判决老李支付刘阿姨房屋拆迁补偿款43万余元。关于被老李转让的安置房指标,刘阿姨还可以继续向小李主张权利。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

婚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疫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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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静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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