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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夜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无棣警方处罚3人

发布时间:2021-09-22 17:39:11   218194 来源:平安无棣

尽管禁放宣传家喻户晓

尽管警方三令五申

还是有人无视法规心存侥幸

中秋夜无棣警方共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3起

及时劝阻群众燃放烟花爆竹12起

案例一

9月21日19时许,袁某某在馨安小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被无棣县公安局棣丰派出所巡逻民警查获。

案例二

 

9月21日20时许,张某某在明湖小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被无棣县公安局棣丰派出所巡逻民警查获。

案例三

9月21日21时,王某某在双林家园楼下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被无棣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巡逻民警查获。

警方提示

根据《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

县主城区大济路以西、荣昌路以东

海丰十九路以南、海丰五路以北

除夕至初五、正月十五当日

可燃放烟花爆竹

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管理办法开始实施时间

2020年1月20日

不能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

(四)公共建筑物和公民集中居住区的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五)仓库、停车场;

(六)商场、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

(八)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单位;

(九)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十)公园、绿地、景区、山林、苗圃、草原、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

(十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一)滨州市主城区:东、西、南、北外环路以内;

(二)县(市、区)建成区;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内,除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

(一)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点、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建筑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

;(二)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燃放烟花爆竹;

(三)不得在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上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特殊情况

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违反规定罚则

第二十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未履行告知、劝阻或者报告义务,并在其责任区内发生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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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静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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