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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还没挂牌?滨州交警:严查!

发布时间:2021-09-24 20:28:24   156233 来源:滨州交警发布

根据全市统一部署

滨州交警将对电动自行车加大检查力度

提示、引导骑行电动车佩戴安全头盔

对未挂牌的电动车辆

将开具罚单

予以罚款

【9月24日严查战果】

滨城交警:依法处罚“未登记号牌上路行驶”152起,现场挂牌58个,暂扣电摩16辆。

经济技术开发区交警:依法处罚“未登记号牌上路行驶”145起,现场挂牌36个,暂扣电摩19辆。

经济技术开发区交警

为增强文明驾驶和文明出行意识,防范和减少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经济开发区大队持续开展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加大现场执法和劝导力度,严查电动自行车未依法挂牌、逆向行驶、闯红灯等违法行为。整治行动中,大队执勤交警对未挂牌的电动自行车在依法查处的同时,督促尽快办理登记挂牌;对没登记挂牌或没按规定悬挂号牌的对驾驶人处以20元罚款。在查处的同时,做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醒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佩戴好安全头盔,营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滨城交警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滨城大队持续开展电动车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行动中,依托大队辖区主要路口对来往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对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进行20元罚款处罚,对能提供电动车资料的现场为其注册登记悬挂号牌,并且对未佩戴头盔的电动车驾驶人进行劝导、警告,同时在路口宣传“一盔一带”提醒群众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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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处罚相关依据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七十条之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规定种类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管理。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需要登记的具体种类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第二十八条驾驶已经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转借、挪用、涂改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不得使用假冒、失效的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第七十条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

二、处罚依据

(一)对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未按规定悬挂号牌的,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28条、第70条之规定处罚。

(二)对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8条第1款、《办法》第24条第1款《法》第89条、《办法》第70条之规定处罚。

(三)其它违法行为

1、对未按规定悬挂号牌,以及挪用、涂改、污损号牌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警部门将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24条、第28条、第70条的规定,处以罚款20元的处罚。

2、对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车道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37 条 、第 89 条的规定,罚款50元。

3、对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57 条 、第 89 条的规定,罚款20元。

4、对逆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35条、第 89 条的规定,罚款20元。

5、对违反信号灯规定通行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38条、第 89 条的规定,罚款20元。

6、对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38 条、第 89 条的规定,罚款50元。

7、对未满16周岁骑行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2项、第 73 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89 条的规定 ,罚款20元。

8、对违法载人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1 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 57 条第 5、6、7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 条的规定,罚款10元。

9、对路面违法停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59条 、第 89 条的规定,口头警告。

10、对非机动车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59条、第 89 条的规定,罚款10元。

电动自行车号牌补办流程说明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提高电动自行车挂牌率,切实便利群众电动自行车号牌补领需求,扎实推进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和《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规范(试行)》规定。现将电动自行车号牌补办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如何申请

需要补换领号牌的电动自行所有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委托代办人(代办人需要另外出具《委托书》、携带双方身份证原件),到就近公安机关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点提出申请,填写《电动自行车补领、换领号牌情况说明》,明确号牌领取方式,选择邮寄的要填写邮寄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如何领取

1、选择自取的,号牌制作完成后,辖区大队车管所电话通知车辆所有人,车辆所有人携带身份证明、《电动自行车补领号牌领取书》(代理人代领的,需要另外出具《委托书》、携带双方身份证),到服务点所在辖区大队车管所领取号牌。

2、选择邮寄的,邮政部门会将号牌送货到门,申请人需要支付12元邮寄费;

【注:为防止恶意补牌,按照《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试行)》的要求,第二次及以上补牌的,必须由车主本人到设立在交警中队或者车管所的服务点申请,领取方式应选择邮寄。】

最后

滨州交警提示

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

未办理电动车号牌的车主

请尽快办理电动车登记挂牌业务

骑行电动自行车请戴好安全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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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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