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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民法典丨小区地面停车位,归谁?

发布时间:2021-10-08 18:52:50   229449 作者:记者 罗军 来源:滨州日报/滨州网

李小鱼在小区内停车,但开发商以购房合同约定“室外地面停车位产权和经营权归出卖人所有”为由,禁止未租赁地面停车位的业主使用。

对于确定小区地面停车位的归属,应当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首先,要看地面停车位有没有独立产权?有的话,归业主个人所有。第二,地面停车位是否在小区的绿地和道路上?民法典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和绿地属于业主共有,自然,在上面规划的地面停车位也是业主共有。第三,地面停车位是否占用公摊面积?这个可以到当地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查询,商品房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面积分摊情况,如果地面停车位占用的面积是公摊面积,那也是业主共有的。

另外,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室外地面停车位产权和经营权归出卖人所有”,属于非法排除业主权利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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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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