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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中级法院发布5起涉电诈案例之崔某前、马某卫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发布时间:2021-10-29 17:57:57   222354 作者:记者 罗军 通讯员 尹晓宁 报道 来源:滨州日报/滨州网

滨州日报/滨州网讯 10月29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审理工作情况,并发布5起典型案例。

据了解,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呈现出案件数量逐年增多、诈骗类型多元化、诈骗手段网络信息化、犯罪组织集团化等特点。2019年以来,辖区法院一审共受理各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108件,其中2019年全市收案31件,2020年收案41件,今年1至9月份收案36件,案件数量持续攀升,而且案件类型多样,其中以虚假购物类、恋爱交友类、身份冒充类、信用卡类、网络贷款类、虚假事实类、投资理财类居多。

为更好地发挥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我们分5篇刊发案例,希望广大网友引以为戒。

案例三:崔某前、马某卫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信用卡类)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至10月,被告人崔某前、马某卫为牟取利益,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可能用于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支付结算,仍共谋办理并向他人出售银行卡。被告人崔某前先行与收卡人取得联系,在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德州银行等办理了多张银行卡。被告人马某卫得知后,亦在建设银行、德州银行、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北京银行等银行实名办理了多张银行卡。二被告人共同去济南将以自己名字办理的多张银行卡出售给他人。其中,马某卫与对方交易,将其两人的银行卡一并交予收卡人,并将对方给予的现金分给崔某前3 500元。二被告人出售的银行卡后被他人用于支付结算电信诈骗犯罪资金,崔某前、马某卫出售的银行卡结算金额分别为1 128 919.83元、2 138 932.03元。

【裁判结果】

无棣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崔某前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马某卫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追缴被告人崔某前、马某卫的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明知只需要被告人明知网络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是概况性犯罪即可,不苛求其明知到具体犯罪。本案中二被告人明知是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故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该罪是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一环,应严厉打击,从而降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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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静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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