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日报/滨州网阳信讯 11月15日晚,阳信交警大队按照上级部署开展查处酒、醉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一男子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被现场执勤交警当场查获。
20时13分左右,一辆由东向西行驶的小型货车经过西湖花园路口时,民警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并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经检测,刘某体内酒精含量为53.1毫克/100毫升,属于饮酒驾驶。经了解,刘某下晚班后,在三泽超市附近水饺馆吃了一盘水饺,抱着侥幸心理就着饺子喝了一杯三两白酒,酒足饭饱后驾车回家,没想到遇到交警查酒驾。经查,刘某驾驶的小型货车是一辆营运车辆。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为,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阳信交警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们,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为了您和家人的安全,拒绝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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