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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4-16 16:54:00   368303 来源:滨州市场监管

今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

沾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滨州市沾化区某火锅店以假充真,欺骗消费者案

2022年1月21日,沾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滨州市沾化区某火锅店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在经营中使用“羊小白”调理肉卷作为火锅店的菜品食材“精品五花肉”,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规定,存在以假充真,欺骗消费者的违法行为。2022年2月,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3180元;3、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罚款2318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46360元,上缴国库。

案例二:

沾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曾某军实施混淆行为开展不正当竞争案

2021年11月30日,沾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曾某军经营的康明眼镜店(门头名称)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康明”商标注册人的授权,在经营过程中擅自使用“康明”、“康明眼镜”等信息,很容易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之规定,构成混淆行为开展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2022年2月,做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印有“康明”字样的眼镜盒115个、售货票据91本;2、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三:

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邹平县某石化燃料有限公司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案

根据群众举报,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邹平县某石化燃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在用的7台加油机全部没有《检定证书》, 执法人员检查时员工正在为车辆加油,执法人员拍照取证。当事人使用的加油机全部是安装的新加油机,当事人提供了全部加油机的合格证,提供不出《检定证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山东省博兴县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1年12月27日,滨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山东省博兴县某酒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的老砣牌酒及其标签、包装箱;百福缘郎酒两种商品的商品名称、商品装潢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导公众。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022年2月15日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老砣牌酒标签55200张、包装箱56个,百福缘郎酒107箱;2、没收违法所得10744元;3、罚款1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25744元。

案例五:

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滨城区某生肉经营部(夏某强)经营未经检疫的生牛肉案

2021年9月18日,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案件线索,滨城区某生肉经营部经营生牛肉所检磺胺类(总量)项目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生牛肉未经检疫,其提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自己伪造的。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生牛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牛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顶格并处罚款、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限制经营者五年内不得从业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共计153300元。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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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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