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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棣交警开出不戴头盔处罚第一单

发布时间:2022-05-01 20:47:28   471728 来源:滨州交警发布

5月1日,《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无棣县交警大队开出了滨州首张不戴头盔罚单。

早上10点12分,无棣交警在棣新四路路口执勤时,发现一名电动车驾驶人未佩戴头盔。据了解,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要去附近菜市场,因走的太匆忙忘记戴头盔。执勤民警在登记身份信息时发现,王某之前在棣新一路海丰九路因未佩戴头盔警告过一次,随即对其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同时,执勤民警向驾驶人讲解了佩戴安全头盔的重要性,王某表示今后一定记住戴好头盔。

随着无棣县交警大队开出的第一张罚单,滨州各县区交警大队陆续开出了各自辖区的第一张罚单。

5月1日上午,博兴大队也开出首张罚单。博兴交警在博城二路开展集中整治行动时,发现祁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执勤民警对其不戴头盔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处以20元的罚款,这也是《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实施首日博兴交警开出的第一张罚单。

5月1日下午,滨城大队执勤民警在西外环杨柳雪路段开展交通违法行为整治行动,13时35分,牌女士驾驶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被执勤民警拦下,民警对当事人进行安全教育并开处罚单,这也是滨城大队在《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实施后开出的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戴头盔首张罚单。

处罚不是目的,您平安出行才是我们最大的愿望!滨州交警也在此提醒广大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一定要仔细学习最新出台的《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安全驾驶,平安出行!

点击图片查看《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全文↓↓↓

《办法》共七章三十六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

在电动自行车监管职责和有关主体义务方面,按照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源头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的电动自行车管理的责任。要求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等工作协同机制,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

在源头管理方面,对生产和销售环节进行规范,规定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销售者应当履行进货查验和公示义务,并对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行为提出要求,同时明确了禁止生产、销售的六种情形。严查生产、销售非标和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和蓄电池行为。

在安全监管方面,从通行安全、环境安全、停放秩序、消防安全等方面进行规范,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条件、程序以及号牌管理的有关内容,明确了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具体要求;规定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提供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并依法处置;明确了电动自行车停放要求和禁止停放区域,并规定电动自行车充电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和消防安全要求进行充电。对易引发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时刻保持高压态势,严查严管。

在便民服务和监督管理方面,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登记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创新便民方式提供登记服务,加强道路、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加强部门间执法协作等内容。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方式,对于轻微违法、初次违法的驾乘人员以警示和教育为主,对于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严查驾驶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浏览电子设备等交通违法行为,严查违法停车、违法充电行为,督促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文明守法出行。

滨州交警提醒

为了更好的保护骑乘人员的安全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请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切勿拨打接听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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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静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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