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近期,滨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定点设卡、流动巡逻、多警联动等方式持续加大道路交通重点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别是针对酒驾醉驾违法行为,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连续组织多波次集中查处统一行动,有效查处了一批酒驾醉驾以及二次酒驾违法行为,为警示广大驾驶员切实提高守法出行意识,滨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推出“滨州市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曝光台”栏目,分批次对查获的各类重点违法行为和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现曝光一批近期涉及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案例,望广大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珍爱生命,平安出行。
注意
是实名曝光
曝光台将分批次曝光其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酒后驾驶违法行为
1、王广志,驾驶证号:2323241982****5530,2022年5月10日15时,驾驶车牌号为鲁U9**18的车辆在惠民县麻店镇乡村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76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2、李秀楼,驾驶证号:3723251972****0435,2022年5月9日19时,驾驶车牌号为鲁MB**8X的车辆在沾化区滨海路路口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73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3、李文全,驾驶证号:3723011990****5733,2022年5月9日00时,驾驶车牌号为鲁MG**0G的车辆在博兴县博城五路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74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4、周庆华,驾驶证号:3210251974****0236,2022年5月8日22时,驾驶车牌号为鲁MA**18的车辆在沾化区富国路沾化交警大队门口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49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5、王红波,驾驶证号:3723011979****5413,2022年5月8日21时,驾驶车牌号为鲁M3**5S的车辆在滨城区滨利路索家桥西50米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61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6、菅保祥,驾驶证号:3723231963****1277,2022年5月8日15时,驾驶车牌号为鲁MZ**16的车辆在沾化区枣乡三路沾化二院门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62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7、孙永波,驾驶证号:3723211990****7615,2022年5月7日23时,驾驶车牌号为鲁M3**AT的车辆在惠民县文安路香格里拉小区南门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72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8、魏华,驾驶证号:1426031984****1011,2022年5月7日23时,驾驶车牌号为鲁MF**13的车辆在博兴县博城五路与铁路立交桥下方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74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9、李延军,驾驶证号:3723011973****4452,2022年5月7日22时,驾驶车牌号为鲁MA**66的车辆在滨城区黄河八路渤海六路路口西50米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67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0、丁恺,驾驶证号:3723281996****0035,2022年5月7日22时,驾驶车牌号为苏NM**58的车辆在博兴县博城五路与新城一路交叉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67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1、游文杰,驾驶证号:3723011998****2419,2022年5月7日22时,驾驶车牌号为鲁M8**0J的车辆在滨城区黄河八路渤海六路路口西50米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68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2、刘清国,驾驶证号:3723211970****4471,2022年5月7日15时,驾驶车牌号为鲁MR**12的车辆在惠民县李庄镇乡村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70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3、宋纪旺,驾驶证号:3723301965****5117,2022年5月7日15时,驾驶车牌号为鲁MQ**7V的车辆在邹平县邹魏路高老庄饭店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61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4、张长松,驾驶证号:3729221974****5714,2022年5月6日21时,驾驶车牌号为鲁E9**SA的车辆在滨城区黄河八路渤海六路以西100米路北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71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5、穆本帮,驾驶证号:3723241971****2414,2022年5月6日19时,驾驶车牌号为鲁MC**73的车辆在沾化区冯家镇北赵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73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6、韩增泉,驾驶证号:3723251973****363X,2022年5月6日01时,驾驶车牌号为鲁MP**2W的车辆在沾化区金海七路与银海五路路口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79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7、马凤杰,驾驶证号:3723241974****373X,2022年5月5日00时,驾驶车牌号为鲁M5**NZ的车辆在无棣县埕口镇冯家庄村公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59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8、李红英,驾驶证号:3723211974****0024,2022年5月4日23时,驾驶车牌号为鲁MD**8G的车辆在惠民县鲁北大街武定府大酒店西侧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74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19、杜乐,驾驶证号:3708831986****0028,2022年5月4日21时,驾驶车牌号为鲁AN**0V的车辆在博兴县陈乔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67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20、魏洪春,驾驶证号:3723251986****2459,2022年5月4日21时,驾驶车牌号为鲁MG**6A的车辆在沾化区冯家镇冯家街里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72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
醉酒驾驶违法行为
1、李经亮,驾驶证号:3723301976****2476,2022年4月21日13时,驾驶车牌号为鲁MH**32的车辆在邹平市长山镇东盈实业有限公司门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15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2、王建,驾驶证号:3723301975****3773,2022年4月22日16时,驾驶车牌号为鲁MP**6E的车辆在惠民县刘清路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77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3、张东方,驾驶证号:3723301985****5856,2022年4月24日20时,驾驶车牌号为鲁M0**83的车辆在邹平市三园第三生活区内东西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137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4、刘波,驾驶证号:3723211986****3117,2022年4月27日14时,驾驶车牌号为鲁QP**3K的车辆在惠民县姜楼镇西坡刘村村东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128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5、王天昊,驾驶证号:3723301999****4655,2022年4月28日21时,驾驶车牌号为鲁MQ**03的车辆在邹平市黛溪四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125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6、陈磊,驾驶证号:372321198****5351,2022年5月1日22时,驾驶车牌号为鲁MV**8L的车辆在惠民县文安西路香格里拉小区南门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13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7、吴建波,驾驶证号:3723211983****5812,2022年5月3日21时,驾驶车牌号为鲁MC**52的车辆在惠民县文安路与闫北路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155mg/100ml,系醉酒驾驶行为。
再次饮酒驾驶违法行为
1、崔传会,驾驶证号:3723211964****001X,2022年5月2日15时,驾驶车牌号鲁164**33的车辆在惠民县武定府路老车站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48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同时,经信息平台查询,此次崔传会为再次酒后驾驶违法行为。
2、李方金,驾驶证号:3723211982****4014,2022年5月2日16时,驾驶车牌号鲁MU**9T的车辆在惠民县幸福河西岸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39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同时,经信息平台查询,此次李方金为再次酒后驾驶违法行为。
3、邢月峰,驾驶证号:3723011988****143X,2022年5月5日21时,驾驶车牌号鲁MU**59的车辆在滨北办乡镇内路梧桐四路凤凰二路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3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同时,经信息平台查询,此次邢月峰为再次酒后驾驶违法行为。
4、郭陶气,驾驶证号:3723251987****2431,2022年5月5日23时,驾驶车牌号鲁MQ**9G的车辆在沾化区北赵至山后路3公里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25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同时,经信息平台查询,此次郭陶气为再次酒后驾驶违法行为。
5、翟学刚,驾驶证号:3723211983****4455,2022年5月5日23时,驾驶车牌号鲁MG**67的车辆在惠民县胡集镇胡集街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酒精含量为52mg/100ml,系酒后驾驶行为。同时,经信息平台查询,此次翟学刚为再次酒后驾驶违法行为。
酒驾处罚标准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醉酒驾车的测试2004)中规定:
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最新酒驾处罚标准
饮酒驾驶
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
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二次酒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酒后驾车引发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酒驾或醉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
直接成本 =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禁驾
征信成本
1. 律师、医师会被吊销执照
2.公务员、法官等直接开除公职
3.参军、入党、出国、留学等受限制;参军入党招飞政审难通过。
经济成本
1.被单位辞退,且无赔偿
2.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3.职工因醉酒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不享受国家工伤保障
时间成本
1.喝酒后开车不出事故
酒后驾驶会失去人身自由:10天拘留至6个月拘役。
2.喝酒后开车发生事故
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责任
酒驾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2022年的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82429元/年(按20年计算),丧葬费约28192.5元(公式:当地社平工资×6),被抚养人生活费(全额)25527元/年(按20年计算),仅此三项赔偿数额就达到近170多万元。
家庭成本
酒驾违法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全家将为其承受巨大的心理负担,特别容易对家中未成年子女造成阴影。
家长醉驾被判刑,犯罪记录将伴终生,子女考公务员、上军警校、入党等受到限制。
社会成本
办理移民签证需要提供无犯罪证明,否则拒签!而醉驾犯罪记录则会伴随终身。受到刑事处罚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
党员干部
党员干部除上述成本外,还会受到党纪政务处分。
滨州交警再次提醒广大司机朋友们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文明驾驶,一路顺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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