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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信县法院让老百姓真正在调解中得实惠

发布时间:2022-07-28 16:58:10   64494 作者:记者 康曌 通讯员 张成峰 报道 来源:滨州日报/滨州网

滨州日报/滨州网讯 近年来,阳信县法院以“生效裁判自动履行率”为抓手,坚持“立审执一体化”工作思路,推行调解违约惩戒条款,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做工作,让老百姓实实在在从调解中得实惠,2022年上半年,阳信法院民商事生效裁判自动履行率达76.94%,居全市第1位。

“立审执一体化”,靠前一步定分止争

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你判你的,我执行我的”“审判不管执行”等现实问题,阳信县法院将生效裁判自动履行率作为重要考核指标,通过考核正向引导“立审执一体化”工作理念。

山东某工程有限公司将“箱涵钢板桩支护工程”分包给天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公司称天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不规范,造成部分路面局部沉降过大及附近房屋大面积断裂,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阳信县法院受理后,天津公司反诉山东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涉案标的额约为116万元。

为了实现最佳的调解效果,阳信县承办法官邀请执行人员、鉴定人员以及公证人员一同参与调解工作,公证人员对证据固定的公证情况进行了说明,鉴定人员就损失数额及关联性的鉴定问题释明,工程鉴定难度大、费用高、历时长,执行人员向天津公司释明,双方各有纠纷,相互进行财产保全必然影响双方经营……充分沟通后,双方企业表示各自让步,山东某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天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0万元,并当庭履行完毕。

近日,阳信县法院还对进入执行程序的小标的额案件进行了逐案排查,坚决杜绝因“调解协议不具有实际可履行性”“判决书权利义务表述不准确导致执行难”等错误观念,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本环节、本程序,防止矛盾上交下移。

增加违约惩戒条款,推动当场过付

阳信县法院常态化推行调解违约惩戒制度,在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后,法官充分履行审查提醒义务,在常规约定外建议增加违约惩戒条款,越来越多地调解案件当场过付。

2022年4月12日,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因买卖工地木料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原告称被告已将工地全部木料拉走,其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货款22万元,但被告称其并没有将工地的木料全部拉走,原告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所以不能付款,双方对合同履行情况各执一词。

阳信县法院承办法官从双方证据入手分析,释法明理,该案最终在诉中调解成功,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分两期共支付被告货款12万元,每期6万元,同时约定了如被告不按时足额履行时,应支付2万元违约金的违约条款,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第二期到期后,被告如期将货款交付给原告,双方“两清”了。

“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双方应该拿出诚意,尽快履行,调解协议不能成为拖延履行的借口。经过一段时间的比较,约定了违约惩戒条款的调解协议自动履行率在86%左右,比没有约定惩戒条款的调解协议高17个百分点。”阳信县法院商店法庭庭长张成峰介绍说。

如今,约定调解违约惩戒条款已经成为阳信县法院调解流程的“新常态”,在保障原告合法权益、培树诚信观念的同时,也有效减少了调解进入执行程序的衍生案件数量。

法官主动担当,力争性价比更高

调解是用司法的手段平衡和修复社会关系,法官要主动担当作为,帮助当事人选择最佳的解纷路径,让公正以最佳方式、最快速度实现。

原告屈某因被告阳信某建材公司欠其借款未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1万及利息41万元,共计92万元,并申请法院在92万元限额内查封被告公司生产砌块建材用的原材料——煤灰。

阳信某建材公司是一家小微企业,上一任负责人突然去世,所欠债务尚未偿清,但订单稳定,发展预期良好。四月疫情过后,公司刚刚复工复产,煤灰是生产砌块的必须原材料,一旦查封,必定再次停工停产。

商店法庭副庭长史国梁一方面积极协调原告方,将查封煤灰变更为查封部分机器设备,允许被告使用,不得变卖、毁损其价值,让企业得以正常经营;另一方面多次对原告作释明工作:“让企业活下去,活下去才有还款的可能”。

最终,原告和被告在审判阶段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放弃12万元利息,阳信某建材公司分三期归还本息80万元,如不能如期偿还,阳信某建材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12万元。

在调解协议上签完字后,阳信某建材公司的负责人长舒一口气,感谢法院和法官为中小微企业作出的努力,如今,第一期款项已经按约定履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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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静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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