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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中介购买抵押车仅开两月就被扣押,23万买车钱能否要回?

发布时间:2022-09-21 15:10:02   157120 来源:山东高法

鲁法案例【2022】399

■莱州法院:通过中介购买抵押车仅开两月就被扣押,23万买车钱能否要回?

2021年1月,王某通过微信联系烟台某公司工作人员,提出想要购买一辆抵押车,烟台某公司为原告联系了卖车人李某甲。王某与李某甲就车辆买卖事宜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王某于当日向李某甲父亲李某乙的账户转账59000元,并交付给被告李某乙现金130000元,向孙某某(烟台某公司的工作人员)账户转账40000元,并将车辆开走。

购车后,王某偶然间通过网络查询发现登记车主电话与李某甲给付的车主电话不一致,随后王某与李某甲语音通话,要求李某甲承诺,如果车辆手续是假的,就要退还23万元。李某甲在通话中明确表态“如果你确定手续是假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找我”,并称“反正我上家保证这个手续是真的”,王某信以为真,没有继续追究。没想到几日后,王某接到某市公安局分局通知要对车辆予以扣押,因其所购买的车辆涉及一桩租车诈骗案。车财两失的王某,一气之下将烟台某公司和李某甲、李某乙告上法院。

莱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与三被告当庭陈述的交易经过,原告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之间虽就涉案车辆签订的是债权转让协议,但是,各方在交易之初就已明确知晓原告的要求是购置抵押车一辆,被告烟台某公司为原告联系被告李某甲,并促成二人之间的交易,可以确定,原告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之间实为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烟台某公司之间为中介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二被告并非案涉车辆的所有权人,亦无证据证实其对该车取得处分权,在交付车辆以后,车辆因系租赁车被某市公安局分局扣押,致使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可依法予以解除。买卖合同解除后,原告有权要求二被告返还购车款。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甲、李某乙共同返还王某购车款189500元,被告烟台某公司返还王某中介报酬40500元。

鲁法资讯·我为群众办实事

■济南市长清区法院:以司法力量唱响新时代“黄河大合唱” ——全省首个黄河迁建新区法官工作室在长清法院揭牌成立

9月16日,黄河迁建新区法官工作室挂牌启动仪式在长清区人民法院归德法庭正式启动,这是全省首个黄河迁建新区法官工作室。法官工作室的设立标志着长清法院在助力实施黄河国家战略上迈上了新的高度。

■威海市文登区法院:装修款久拖未付,高效解纷助力和解

2021年8月,被告将自己的一处房屋装修发包给了原告威海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但直至施工结束后,被告仍欠付原告3万多元的装修款。经多次催要未果后,威海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就装修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争议颇大,由于承包时双方并未签署纸质合同,约定的款项支付节点、装修材料规格等事项均难以被证实,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承办法官本着妥善化解纠纷的初衷,从情、理、法三方面进行疏导,耐心细致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释明相关法律法规,希望双方各自退让一步。经过几个小时的不懈努力,双方从最开始的剑拔弩张到最后心平气和地沟通,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庭给付了装修款2万元,纠纷圆满化解。

■临沂市兰山区法院:“利刃”再度出击,正义从不缺席

9月16日凌晨5点30分,临沂市兰山区法院统一调度,灵活部署,开展了“沂蒙风暴”集中执行之第六次“凌晨亮剑”行动。本次执行行动共出动执行干警83名,拘留失信被执行人24人,查扣车辆3辆,清场交付3处,结案90件,执行到位标的1154万余元。

■荣成法院:亲戚借款引纠纷,暖心执行护亲情

尤某与滕某系表兄弟,2017年尤某因做生意急需资金,便先后向滕某借款20.4万元。到期后,滕某多次索要未果后将尤某起诉至荣成法院,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尤某于2020年6月前给付所欠款项。履行期已过,滕某依旧没有拿到相应欠款,无奈之下, 于近日向荣成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法官的不断劝导下,尤某表示愿意用自己名下的门面房偿还欠款。

然而,经调查发现,该处门面房由于历史原因,证件不齐全,若进行拍卖,不仅手续复杂,而且房屋的价值必定会有所减损,被执行人当前财务状况也无力支付拍卖的评估费用。对于双方来说,拍卖都不是一个“最优解”。考虑到双方系亲戚关系,如果强制执行,可能会让双方亲情彻底破损,也不利于纠纷化解。执行法官大胆提议,从“以房抵债”的角度着手,尽力促成双方握手言和。

起初,申请执行人滕某对“以房抵债”的执行方案强烈抵触,执行法官对滕某进行了一番开解,滕某冷静下来权衡利弊后欣然同意了执行方案。最终,双方达成“以房抵债”执行和解协议。

案件速递

鲁法案例【2022】400

■平阴法院:网络“刷单”引发纠纷,法院判决:违背商业道德,涉案合同无效……

小刘系某化妆品店的经营者,其与小张系朋友关系。2021年7月,小刘请求小张在其开设的微信店铺内以购买化妆品的方式,为店铺增加业绩刷单,约定待交易完成后,返还相应款项。2021年7月9日至2021年7月20日期间,小张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下单多笔,合计转账6万元,但双方并无真实货物交易记录和物流信息。后小刘并未退还上述款项,小张多次催要,2021年7月30日,小刘向小张转款9000元,后小刘向小张出具了51000元的借条,借条中载明其因资金紧张,借款51000元,承诺于2021年8月30日归还,如不按期归还,愿承担法律责任。后小张以小刘未归还货款为由,诉至平阴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张在被告小刘处通过刷单购买货物的方式增加特定店铺的销量,实际上不存在真实的商品买卖关系,属于以买卖合同为表象,掩盖双方企图虚增微信店铺销售量、好评率及资金往来频密度达到误导、欺诈消费者或其他第三方的真实意思。因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原被告之间购买化妆品的买卖合同无效。民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6、157条之规定,判决小刘返还小张货款5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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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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