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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县法院走出“严”“暖”“稳”执行之路

发布时间:2023-02-28 16:20:40   45460 作者:记者 康曌 通讯员 刘杰 报道 来源:滨州日报/滨州网

滨州日报/滨州网讯 近年来,惠民县法院紧紧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理念,坚持在执行工作中寻找突破口,用绝不手软的强制执行、温暖人心的柔性执法,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期待,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严”字为要,强制执行有力度

“地板、桌面上散落的酒瓶、刮胡刀等男性物品,都是我父亲的,我联系不上我丈夫梅某,更不与他同住了。”面对法官的问询,郭某声称卧室里是孩子,并以担心惊扰孩子为由紧锁卧室,阻拦干警进屋查看。

发现郭某神色闪躲,执行法官推定梅某就躲藏在屋内,经多次喊话,梅某不得不从屋内出来接受法院依法拘传。

据悉,被执行人梅某与案件申请人系同村,梅某与他人合伙经营饭店,申请人为饭店进行装修,费用共计10万元,截止案件申请执行时仍余1万元尚未支付。

执行立案后,法院已扣划1000元,剩余9000元至梅某承诺还款日期时仍未还款。随后,被执行人梅某被依法拘传至法院,在执行法官讲明法理后缴清欠款9000元,梅某妻子郭某因妨碍公务被处罚款5000元。

“暖”字打底,善意执行显温情

“这笔赔偿款终于要回来了,我的治疗费有着落了,真的太感谢了!”2月1日,在惠民县法院执行局门口,申请执行人李某花将一面书有“怀爱民之心,办利民之事”字样的锦旗,送到执行干警郭娟娟的手中。

这是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被告郑某成及案外人苏某国、郑某江为被告尹某明和莫某波砍伐树木。郑某成用自带的油锯砍伐树木时将原告李某花砸伤,导致其住院治疗。

事故发生后,郑某成为李某花垫付费用7240元,其中包括自己的4240元和向莫某波借用的3000 元。后因赔偿事宜协商不一致,李某花将郑某成、尹某明和莫某波诉至惠民县法院。

经依法审理,酌情认定李某花对自身受伤承担30%的责任,被告对李某花受伤承担70%的责任。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直接在涉案款项中扣除郑某成为李某花垫付的7240元中有被告莫传波的3000元。

以伤残鉴定结果为依据,依法判决莫某波、尹某明赔偿李某花各项经济损失99689.40元。判决生效后,莫某波、尹某明拒不支付赔偿款,李某花遂申请强制执行。

在得知案涉主体李某花目前仍需定期去医院治疗后,该案执行干警郭娟娟立即通过电话向其了解治疗情况,并表达了自己的关心,同时询问了案件信息,并把每一个细节都认真记录下来,以便可以多加揣摩、认真分析,以此制定合理执行方案。

详细了解情况后,郭娟娟立即向被执行人莫某波、尹某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谈话传票等法律文书,并督促被执行人到庭汇报财产。

经过几番交涉,莫某波、尹某明仍不主动履行义务,郭娟娟决定对其名下银行卡、财付通、支付宝、投保保险等财产进行查控、冻结,并反复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最终,两位被执行人主动交付赔偿款。

“稳”字当头,护企安商稳大局

“感谢法院对我们公司的帮助,我们一定会好好经营企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某建材公司负责人激动地对执行法官说。

某建材公司为租用某木业公司的房屋,双方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书》和《关于木业公司变压器拥有权临时变更的说明》。后因该建材公司未能按照合同支付租金,木业公司向惠民县法院提起诉讼。

经依法审理,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厂房租赁合同书》,建材公司自合同解除之日起3日内协助木业公司办理变压器过户手续。同时支付木业公司租赁费15万元,并按548元/天支付至实际迁离之日止。判决生效后,建材公司一直未主动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惠民县法院执行局受理案件后,通过走访了解到某建材公司是一家小微企业,因疫情防控、市场低迷等多种因素,企业出现产品滞销、经营状况不善等情况。如果将公司账户冻结,企业经营将会面临巨大困难,甚至会关门停业。

执行法官在充分平衡协调双方利益的情况下,本着“执行一起案件、拯救一个企业、促进一方发展”的理念,采取“放水养鱼”的灵活执行方式,以被执行人企业厂房作为担保,“活封活扣”生产设备及产品,在企业能够正常经营的情况下,用企业生产的保温砖销售后的资金清偿债务。

经过多次沟通协商和明理释法,两公司顺利达成和解,不仅保障了木业公司的合法权益,还降低了对建材公司的生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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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雪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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