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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玺:今年底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附相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发布时间:2017-02-24 16:27:44   39558

法院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当事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其履行相关义务的行为。但由于种种原因,“执行难”成为困扰法院工作的难题之一由来已久,人民群众特别是胜诉当事人对此反映强烈。

今年1月11日,市中级法院召开了全市法院执行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要在今年底实现“全市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目标。就相关情况,记者专访了市中级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崔玺。

不能把解决执行难简单地理解为全部办结所有执行案件

记者:今年,市中级法院提出了要在今年底实现“全市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这一目标。请问,怎样才能算基本解决执行难?

崔玺:执行难是长期制约法院工作的老大难问题,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明确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对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任务,最高法提出了“四个基本”的要求,即“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干预执行现象基本得到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把握不严、恢复执行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突出问题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

其中,第一个和第二个“基本”分别是解决外部执法环境和法院内部执法环境问题,第三个和第四个“基本”是最终的目标任务。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解决执行难就是加大执行力度,把所有的执行案件全部办结,这样理解是片面的。当然,“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这一点也是肯定要做到的。

执行难问题的解决主要责任在法院,但需全社会共同努力

记者:在滨州,“执行难”的问题很突出吗?

崔玺:实事求是地讲,执行难虽然集中表现在法院,但这是一个很复杂的社会问题,长期制约人民法院工作的发展,滨州也不例外。造成执行难的因素主要有: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健全完善,违法成本低,人们的风险防范意识差,法院执行工作力量不足、措施不力等。执行难问题的解决主要责任在法院,但需全社会共同努力。

人们在经济交往和社会活动中,风险防范的责任主要在当事人,一旦利益受到侵害,寻求司法救济是正当途径。但也要认识到,有的损失是能够挽回的,有的损失由于不可归咎于法院的原因已经失去了挽回的时机,这都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生活风险。但有的当事人不理解,把债务主体和债务责任想当然地转嫁给法院,认为无论如何法院必须帮助其挽回损失,一旦不能满足其要求,就采取非正常上访等不理智的行为。

记者:面对这样一个复杂的问题,我市两级法院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效果如何?

崔玺:为了按时完成目标任务,滨州两级法院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队伍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狠抓执行队伍管理,着力解决消极执行、乱执行问题。

二是对涉党政机关案件进行集中清理。2016年全市法院开展了集中清理活动,97件案件全部清理完毕。例如,位于我市黄河大堤上的“黄河母亲”雕塑,因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被市中级法院判决拆除。黄河河务局主动履行判决,已于去年12月将雕塑从黄河大堤上拆走。

三是加强物质装备建设。全市法院执行部门全部配备了网络查控系统,配备了执法记录仪,建成了执行指挥中心。

四是加大了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截至目前,全市两级法院共发布失信被执行人22068个,其中有1406个被执行人慑于压力主动履行了义务。对那些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当事人,采取拘留罚款措施。2016年以来,拘留570多人,5人因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构成了犯罪受到了刑事处罚。

五是创新拍卖方式。为了提高拍卖的成交率,降低拍卖成本,减轻当事人负担,我市两级法院在全省率先利用淘宝网竞价拍卖平台处置执行财产,成交率比传统拍卖模式提高了20%。

六是大胆探索执行新举措。中级法院创新了律师调查令制度;为了调动群众监督积极性,推出了悬赏令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只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一处失信、处处受制”局面逐步形成,失信被执行人 “赖账”成本越来越大

记者:市中院在滨州日报上公布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那么,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纳入该名单后,面临哪些惩戒措施?

崔玺:根据最高法的规定,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就应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了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另外,去年9月25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详细规定了对失信被执行人在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政府支持或补贴、任职资格、准入资格等方面均进行相应的限制,还要求对失信被执行人加大日常监管检查、加大刑事惩戒力度等等。

随着诚信体系的逐步完善,越来越多部门重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息共享,对失信被执行人中的社会法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等方面进行联动惩戒;对失信被执行人中的自然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等需要实名的大宗商品、入党、公务员录入、选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方面进行联动惩戒。

总之,“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局面正在逐步形成,失信被执行人的“赖账”成本将越来越大。

下一步两级法院将对所有案件采取“地毯式”清理,针对不同情况采取果断措施

记者:我们注意到,春节前,滨城区法院、沾化区法院以及其他几家法院都开展了针对“老赖”的“零点行动”,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积极反响。您对此有何评价?

崔玺:大家都知道,许多欠债的被执行人因为躲债藏匿起来,也有的在外地打工,春节期间正是他们回家的日子,执行干警采取“零点行动”,抓获拘留了一批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当事人,使一批案件得到执行,同时也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这样的集中执行活动很有必要,可以集中精力执行一批骨头案,今后将成为执行工作常态。只要符合条件的“老赖”,我们就坚决采取拘留措施或者移交追究刑事责任。下一步我们将对所有的案件采取“地毯式”清理,针对不同情况采取果断措施。

记者:但有的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了,对这类案件怎么办?

崔玺:实事求是地讲,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是存在的。但必须认识到,这是当事人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商业风险、法律风险,解决类似问题要依靠社会力量从源头上综合治理,需要培养风险防范意识。另一方面,这类案件的执行难,不是仅靠法院所能解决的。如果要求法院解决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的问题,是违背司法规律的,也是不理性的。对这类案件,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经过多方财产调查确实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该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由此可见,一案不清,终生负债。

记者: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长效机制建设,您认为应当怎么做,当前最亟需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崔玺:解决执行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就法院来说,首先,要加强执行队伍建设,配强执行力量。其次,是加强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利用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对执行案件进行全程跟踪管理,从制度和程序上预防消极执行和乱执行,不断提高案件的质量与效率。再次,是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给被执行人施加足够的压力,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

记者:做好执行工作,下一步还要注意或加强哪些?

崔玺:就如前面所说,解决执行难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多个部门配合,单靠法院的单打独斗是做不好执行工作的。除了前面提到的法院采取的措施外,舆论引导和社会理解也是很重要的,应抓好正反两方面典型事例的宣传,鼓励诚信,惩戒失信,形成尊重执行、理解执行、协助执行的良好氛围,为解决执行难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记者 罗军 通讯员 程纪寒)

附:相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为维护司法权威、督促有关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市两级法院决定将下列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列入名单的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在乘坐飞机和高铁等交通工具、住宿宾馆饭店、购买不动产、租赁高档办公场所、旅游度假、购买理财产品、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高消费及其他消费,担任国企业高管、事业单位负责人,入党、入伍、招录公务人员,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资格准入、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资质认定等方面将受到限制,并请社会各界进行监督。

对于已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仍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的,相关法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在全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本院可以将其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屏蔽。

现将该名单予以公示,以示惩戒。

2017年2月24日  

责任编辑:王宗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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