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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密织“法网”严惩涉众经济犯罪

发布时间:2017-02-25 09:36:00   42799

近年来,伴随我市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不断壮大,融资需求旺盛,致使集资诈骗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等案件频发。市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结合办案实际,围绕防控经济金融领域风险,探索构建起以公诉为主导的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式办案模式,部署开展涉众型经济犯罪和证券期货领域犯罪专项立案监督,严惩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电信诈骗等风险型、涉众型经济犯罪,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近5年来,全市检察机关依法严惩1401人。其中,2016年以来,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40件62人,起诉24件59人,已判决9件27人。

实现信息共享,联动防控做到早发现、早预防

涉众性犯罪往往集资规模大,涉众范围广、损失结果大,极易引发群体性信访事件。

市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责,依托公诉、侦监等部门,加强与派驻检察室、预防部门及司法行政部门、基层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等的联系,对涉众经济犯罪频发时段、突出地区,及时掌握信访、舆情信息,配合控申、信访等部门做好防范措施,积极开展预防工作。

例如,某院办理的刘某、窦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达2亿元、涉案人员达1300余人,遭受财产损失的集资人诉求强烈。对此,该院注重听取意见,并与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全面沟通,采取释法说理等多种形式,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办案过程中。

同时,全市检察机关还从宣传入手,注重利用“两微一端”发布典型案例,提高公众的辨别能力和风险意识,引导公众以法治思维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坚持问题导向,规范侦查取证,形成多元化打击合力

涉众经济犯罪有着自己的特点,往往表现为持续时间长,涉众人数多、地域跨度广,隐蔽手段强,取证难度大等,如果不能及时、全面侦查,固定证据,极易导致不法分子因证据不足而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市检察院强调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涉众经济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定期进行信息通报,及时掌握涉案财产,在逃、另案处理等人员的情况,确保取证工作及时、客观、全面,从源头上保证案件质量。

例如,某院在办理吕某、董某某特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中,第一时间组织业务骨干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成立专案组,在一个月内完成审查工作,确保了诉讼顺利进行。

统一执法尺度,强调分化打击,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涉众经济犯罪不仅存在罪名交汇、民刑交叉等问题,在公司化运作的犯罪中更要厘清罪责。

对此,市检察院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对外更加注重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统筹协调,对内更加注重与民行、控申、预防等部门的沟通配合,在全市层面统一涉众经济犯罪证据标准,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并通过变更强制措施等手段,督促那些参与程度低、认罪态度好、具有赔偿能力的不法分子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确保办案的法律效果。

例如,某院提起公诉的周某某等14人利用“百川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该案涉案人员众多、分布地域广,组织体系复杂,涉案金额高达12亿元。

该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在证据标准及区分罪责等方面注重与公安、法院及上级业务部门的沟通,确保正确适用法律。案件依法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全部予以认定,并被二审法院维持,有力地打击了犯罪,维护了法律权威。

强化法律监督,追缴赃款赃物,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

涉众经济犯罪最直接的危害,莫过于集资款项往往在犯罪存续期内就被不法分子隐匿、转移、挥霍或者消耗殆尽,这些人即便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往往难以弥补投资人所遭受的损失。

对此,市检察院统筹安排,更加注重对涉案款物的追缴,充分利用抗诉、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多种方式,强调在侦查、审判过程中,对涉案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的监督,以及最大限度保证,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记者 罗军 通讯员 任磊 魏哲)

责任编辑:王宗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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