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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处理违法信访行为案例(一)

发布时间:2016-10-25 00:00:00   30656

某县居民李某某与邻居陈某某因邻里地界产生纠纷,2007年法院已经两审终审作出判决,但被告人李某某仍以问题未解决为由,无视信访及相关法律规定,采取在国家机关无理取闹、随意辱骂国家工作人员、长期滞留工作人员办公室等方式,多次到政府部门缠访、闹访,提出无理要求,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

经有关部门调解,2012年,李某某在领取了镇政府31万元救助款签订息诉罢访协议书后,又继续缠访、闹访,严重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且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等非上访区越级非法上访、缠访、闹访。镇政府先后安排专人进京接访李立芳18次、58人次,造成财政开支达18余万元,且李某某多次辱骂接访人员,并强拿硬要接访人员财务共计13500元。

信访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信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第五款之规定“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以及第六款之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当地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各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其行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寻衅滋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对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所得13500元予以追缴。

责任编辑:王宗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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