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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处理违法信访行为案例(三)

发布时间:2016-10-27 00:00:00   31891

2011年5月23日,沈某、郭某的儿子在云南省某地购买生猪时,被敖某、丁某等四人抢劫杀害。2012年5月12日,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分别对敖某、丁某等四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无期徒刑的刑罚,并判处敖某等四人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人民币338465元。宣判后,双方不服判决,上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8月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一、二审期间及二审终结后,被告人沈某、郭某采取拉横幅、挂标语、穿状衣,手捧其儿子的遗像、随意辱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长期滞留国家机关办公室等方式多次到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玉溪市人大常委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缠访、闹访,要求对敖某等四人执行死刑和执行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款338465元。

该案经过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2013年4月24日,沈某、郭某领到了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款30000元。后在多个部门协调下,2013年8月6日,沈某、郭某领到了由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垫付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款308465元,并写下了息诉罢访保证书。

但沈某二人领到执行款后仍不罢休,为达到多赔偿的目的,又以要求判处四名罪犯死刑立即执行等不正当理由,多次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等非信访场所非法上访、缠访、闹访及到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沈某二人在京缠访、闹访期间,当地政府工作人员到北京进行劝返,造成了不必要的人力、物力支出。

信访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信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以及第六款之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沈某、郭某在有关信访诉求得到妥善解决后,为达到多赔偿等不合理诉求目的,公然藐视国家法律、法规及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责任编辑:王宗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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