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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处理违法信访行为案例(四)

发布时间:2016-10-31 00:00:00   29826

张某,男,汉族,1970年4月16日出生,河北某县人。张某曾以土地纠纷未解决为由频频上访。2012年2月,通过县、镇、村做大量工作,张某反映的土地纠纷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其本人也写出了保证书,从此息诉罢访。

但不久之后,张某以在纠纷中被打为由再次上访,虽经有关部门调查其反映问题并不属实,但张某并未就此息访,多次进京非正常无理上访,甚至以访牟利。

张某在上访期间,向地方政府多次索要高额赔偿,在要求未达到的情况下频繁进京“非访”,甚至用喝药、撒传单等极端方式施压,借以制造声势,达到获取钱财的真实目的。张某在“非访”路上执迷不悟,越走越远,而且越是在敏感时期就越去重点敏感地区。2013年5月至2014年6月,张某多次到中南海、天安门等重点非上访区“非访”,其缠访闹访行为,严重扰乱了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信访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信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以及第六款之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当地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责任编辑:王宗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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