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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处理违法信访行为案例(五)

发布时间:2016-11-03 00:00:00   39581

从2009年9月起,贵州省某县居民贺某某与其家人因不服省、市、县有关鉴定部门对母亲白某某作出无计划生育并发症的鉴定结论,拒不按照法定信访程序反映诉求,多次进京到中南海、天安门等地非正常上访。

为此,贺某某数次被公安机关依法训诫和行政拘留。2010年12月,因多次进京非访扰乱社会秩序,贺某某被原地区劳教委依法决定劳教一年。期满后,贺某某在其家人已息诉罢访,其不服劳教和行政拘留已通过讼诉程序终审判决维持的情况下,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进京非访,并要挟当地政府给予经济赔偿148万余元。经统计,2009年至2015年,贺某某进京非访达30多次,严重扰乱了信访秩序,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信访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信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第五款之规定“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以及第六款之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当地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贺某某因长期进京非访,要挟政府给予巨额财物,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处贺某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

责任编辑:王宗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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