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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处理违法信访行为案例(六)

发布时间:2016-11-04 00:00:00   33898

2013年3月,陕西省某镇女子周某某因琐事与村民打架,被当地公安局以涉嫌殴打他人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元。拘留期满后,周某某以该局对其行政拘留处罚错误为由,自2013年8月起多次到中央、省、市、区上访。其中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周某某在天安门、中南海等重要地区非正常上访4次,被公安机关训诫。当地政府接访人员在对周某某劝返时,周某某又以需要乘车费、食宿费为由向接访人员多次索要“上访损失”共计5000元。

周某某还以当地公安局对其行政拘留错误为由,在上访期间向接访人员口头提出让该局向其赔偿经济损失35万元,该局未满足其要求。2014年11月6日,周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当地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5月,周某某的丈夫向镇干部退还2000元。

周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信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第五款之规定“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以及第六款之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当地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法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对违法所得赃款予以追缴。

责任编辑:王宗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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