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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处理违法信访 行为案例(七)

发布时间:2016-11-11 00:00:00   31627

自2007年开始,山东省某镇村民徐某因其妹被某企业保卫科工作人员打伤,开始上访。因上访期间多次出现抽搐、蹬腿、口吐白沫、全身僵硬等症状,被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为患有“癔症”,送入精神病院治疗。之后,病情稳定出院回家。

近年来,徐某在其妹已与相关方面达成调解协议后仍多年经常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等地非访。2015年5月,徐某再次进京非访,因为徐某曾被鉴定为“癔症”,当地公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委托山东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对其鉴定。2015年6月18日,后者出具鉴定书认为,被鉴定人2008年虽有上访被接回时存在抽搐等症状,但平时上访过程中及鉴定时无精神病表现;同时,被鉴定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信访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信访条例》第66条第三款之规定“在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以及第十一款之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当地法院经过认真审理,认为徐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四年。

责任编辑:王宗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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