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

发布时间:2019-02-11 09:20:54    作者:通讯员 来源:滨州日报/滨州网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认真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对于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推动党内民主,深化全面从严治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市县两级巡察情况看,多数党组织在研究重大事项,作出重要决策安排时,能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但有个别单位、少数领导干部对执行民主集中制认识有偏差和差距,甚至有的因此引发违规违纪问题。比如,有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作风专断,对一些工程、大额支出、资产处置等搞“一言堂”;有的执行《党组工作条例》不严,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不进行集体研究,或者假借“集体研究”之名,行违纪违规之实;有的单位评优评先、岗位聘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不严,不遵守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造成决策不科学、不民主;有的单位违反议事规则,党委(党组)会议走形式、走过场,存在“会前决定、会上通报,班子成员附和”等问题;还有的领导干部过于强调“集中”,不能集思广益,没有充分调动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党内民主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个别领导干部不重视、不善于运用民主方式开展工作。有的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负责人民主意识不强,不尊重其他领导成员的民主权利,导致工作决策没有真正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有的主要负责人错误地把“班长”当“家长”,不愿让其他领导成员提出不同意见。另一方面是外部监督不到位,监督效果不理想,没有及时在决策执行过程中提出客观的合理化建议,满足于一团和气、简单服从,“老好人”思想占了上风,最终影响事业发展。

认真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是每个党组织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题中之义。各级党组织要健全议事规则和程序,健全集体研究决策制度,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尤其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要将贯彻民主集中制情况作为对各级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领导班子考核的重点,作为评价干部和领导班子的重要依据。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制度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责任编辑:董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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