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组织作弊最高判七年” 打中作弊的“七寸”

发布时间:2019-09-09 11:16:37    作者:丁家发 来源:@人民法院报

  组织考试作弊一般涉及多人,其社会危害性更大,严重损害了国家考试的公平性和权威性,必须加大处罚的力度。

  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明确指出,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应当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根据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普通高考、研究生招考和公务员录用考试,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涉及面广,必须确保考试公平公正,打击各类考试作弊行为。而每一起考试作弊的背后,都掩藏着利益关联的组织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明确指出,组织考试作弊的应当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最高可以判刑七年,可谓打中了考试作弊的“七寸”。但贯彻落实这项司法解释,关键在严刑峻法,只有一查到底揪出幕后考试作弊组织者并予以严惩,才能起到震慑和警示教育作用。

  普通高考、研究生招考和公务员录用考试等国家考试,都是事关考生一次命运转折的重大考试,牵动着无数个考生和家庭的心。假如有考生通过作弊获取高分而被录取、录用,对凭真才实学诚信考试的广大考生来说,是极为不公平的事。近年来,尽管国家考试相关制度越来越严格,惩罚措施也越来越严厉,但仍有少数组织者和考生为了各自的利益,不惜铤而走险组织或参与考试作弊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或“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国家考试的”将入刑定罪,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然而,由于考试作弊的组织者常常躲在幕后操作,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往往受到刑事处罚的,仅仅是被现场抓获的作弊者,而逃避法律制裁的组织者则赚个盆满钵满,毫发无损,或处罚较轻,违法成本较低,就很难遏制其继续组织考试作弊而非法牟利的冲动。

  相对单个考试作弊行为而言,组织考试作弊一般涉及多人,其社会危害性更大,严重损害了国家考试的公平性和权威性,必须加大处罚的力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组织考试作弊的应当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根据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此次司法解释进一步增加了作弊组织者的违法犯罪成本,一旦考试作弊的幕后组织者被查获法办,就要面临最高七年有期徒刑的实刑惩罚,将在监狱中“面壁思过”,其违法代价十分巨大,会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在利弊权衡之下,组织者就会打消侥幸心理,彻底放弃组织考试作弊的念头,这对杜绝规模性考试作弊将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

  然而,严刑峻法首先是要揪出幕后的作弊组织者,司法机关在查处国家考试作弊案件时,不能逮住作弊者就鸣锣收兵,应当顺藤摸瓜一查到底,揪出掩藏在背后的组织者并绳之以法,才能贯彻落实好这项司法解释。

  简而言之,严刑峻法,该出手时就出手,滋生在国家考试上的作弊“恶瘤”才能被剜除。

  (原题为《“组织作弊最高判七年” 打中考试作弊的“七寸”》)

责任编辑:董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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