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法援律师排除万难 为44名农民工追回67万元欠款

发布时间:2020-07-02 11:31:35    作者:记者 康曌 报道 来源:滨州日报/滨州网

滨州日报/滨州网讯 近期,山东王宁律师事务所为44名农民工法律援助办理的劳务费纠纷案获得胜诉,为44名农民工挽回劳务费等经济损失67万余元。案结后,44名农民工为该所送来了“为民维权解难事 法律援助感人心”锦旗。

【案情介绍】

2014年,山东某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与博兴县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某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建筑公司承建了山东某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加工装置项目的土建施工,卢某某任项目部经理。在该合同履行期间,44名农民工受卢某某雇佣,在山东某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工地从事施工技术工作,该期间某建筑公司和项目经理卢某某共拖欠44名农民工工资等共计67.0857万元。

山东王宁律师事务所接受44名农民工的委托后,决定他们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办理劳动纠纷案件经验丰富的律师组成律师服务团队办理此案。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了解,这起案件存在两大难题,一是卢某某为农民工出具的欠条存在与个人信息不一致的问题;二是诉讼时效问题。因为农民工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很多人拿到的欠条上面的个人信息是小名或同音字,且这44名农民工劳务时间或长或短,欠条日期从2014年到2017年均有。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曾经主张过权利,那么大部分欠款已超过诉讼时效。

为解决这两大难题,承办律师积极协调,到村委会或者派出所,为个人信息出错的农民工开具了身份证明。同时,所主任王宁及承办律师积极与博兴县人民检察院沟通,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检察机关依法为困难群体“撑腰”,办案人员及时介入本案,并进行了调查取证。通过调查发现,农民工这几年曾多次催要工资,证实了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于是检察机关依法支持44名农民工以某建筑公司和项目经理卢某某为被告,向博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追索劳动报酬之诉。

3月17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卢某某支付44名农民工67余万元,某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该所律师又为44名农民工提供执行阶段的法律援助,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2020年6月底,已为部分农民工结清劳动报酬共计20万余元。剩余农民工的劳务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将分批支付,在2020年底全部结清。

【法律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检察院支持起诉,提供证据支持,为农民工胜诉发挥了关键作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44名农民工向被告卢某某要求支付工资的诉求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

(三)《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某建筑公司违法分包,对卢某某拖欠的工资承担连带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很多农民工的欠条已经超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但在欠款期间内农民工亦多次催要,产生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五)国务院颁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今年5月1日施行,该《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专门性法规,彰显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高度重视,为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上的保障。

责任编辑:宋静涵

网友评论 1条评论

时评热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