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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3-16 09:44:21   13366 来源:平安无棣

  警情通报

  3月13日19时许,无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海丰十三路与棣新四路交叉口执勤,于某霞(女,29岁,无棣县信阳镇人)因无证驾驶摩托车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在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时,于某霞拒不配合,并坐在执勤警车与执法民警争吵,不让警车驶离,要求归还其摩托车,导致民警无法正常执法执勤,扰乱了现场道路交通秩序。

  现场执勤民警迅速向无棣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汇报请求支援。无棣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后,迅速赶到现场,将于某霞依法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于某霞对其拒不配合执勤民警执法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于某霞涉嫌无证驾驶,被依法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于某霞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被依法行政拘留七日。

  法条链接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董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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