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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6-02 09:20:06   39981 来源: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近日,无棣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嫌制造毒品罪、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的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李某甲;涉嫌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郭某甲、郭某乙等;涉嫌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的犯罪嫌疑人路某某;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的犯罪嫌疑人谷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等系列涉毒案件的共十一名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经查,2017年4月份,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李某甲等人商议制造邻酮非法牟利。自2017年8月份起,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李某甲纠集刘某某、路某某、谷某某等人,各自分工,相互配合,生产邻酮并多次出售给陕西省兴平市的郭某甲、郭某乙等人和湖南省郴州市黄某某、李某乙等人。另查明,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李某甲在生产邻酮的过程中,为牟取更高非法利益,通过学习相关技术生产盐酸盐(甲卡西酮)。

因该案在无棣县影响较大,涉及人员较多,取证面较广,案发后,无棣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多次与公安机关讨论案件的性质,并就案件中未取证到位的关键证据列出了详细的取证要求。案件报捕后,承办人加班加点进一步核实了案件的关键证据,对每个人在案件中的客观行为、具体作用及主观“明知”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和分析论证,否定了个别犯罪嫌疑人对自己“不明知”的辩解,有力打击了涉毒犯罪行为,有效维护了社会秩序。

责任编辑:董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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