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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1-07 20:41:18   21286 作者:闪电新闻 来源:闪电新闻

“侥幸心理不可有”,因酒驾被查处的司机,通常会痛定思痛,认真掂量酒驾付出的代价。可现实生活中,偏偏有人不思悔改、以身试法,依然“二次酒驾”。近日,滨州无棣交警公布3名“酒司机”,如体如下:

案例一:

10月19日,交警大队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酒驾醉驾统一行动,下午13时许,张某驾驶无牌三轮汽车被民警依法拦下接受检查,在要求其出示证件时,驾驶员满身酒气支支吾吾始终无法拿出。经检查民警发现这名“酒司机”竟然是个“熟面孔”。原来,这已经是他第二次因无证、酒驾被查处,早在2012年9月14日,因无证、饮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被无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一中队查获处理过。

11月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张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1400元的处罚。

案例二:

10月30日13时40分,驾驶员王某驾驶无牌摩托车沿棣邓路小佘家村由西向东行驶至50米处时被交警查获,检查过程中民警发现该驾驶员不但无牌无证还涉嫌二次酒驾,经进一步审查,原来2016年6月15日王某因无证、饮酒后驾驶鲁MCXXX8普通二轮摩托车被无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中队处理过,此次属于无牌无证二次酒驾。

11月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张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1400元的处罚。

案例三:

11月04日15时许,二中队民警在德惠河南岸对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实施检查时,发现驾驶人马某成满身酒气,现场使用呼吸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52mg/100ml,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马某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于2019年9月6日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大队交管科处罚过,马某成涉嫌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11月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马某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1400元的处罚。

饮酒驾驶一旦被查处,在交警信息平台记录的违法行为将伴随驾驶人终生,经学习重新恢复驾驶资格后,不分何时何地,不管间隔多长时间,再次饮酒驾驶均属于“二次酒驾”。

而对于“二次酒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二次酒驾”行为,除了处以一千元到两千元的罚款之外,还将处以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同时吊销驾驶证.

责任编辑:宋静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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