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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10 16:54:23   19303 来源:滨州开发区警方

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

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中

市民的文明素质明显提高

但是一些影响城市形象的

不文明行为仍然时有发生

7月5日,在工作中发现滨博高速1号口附近发现大量煤灰,严重污染环境,影响城市形象。开发区警方怀疑有人故意倾倒,遂立即开展调查。

通过调取监控、走访调查,公安机关查清在7月4日凌晨,系尹某忠、孙某军分别驾驶一辆半挂车,自惠民某厂拉煤灰运往临沂,从滨博高速1号口上高速时因超载未能上去,二人遂驾驶车辆来到滨博高速1号口转盘往南100米路西侧,每辆车擅自倾倒煤灰约2吨,后驾车离开,并从滨博高速2号口上高速驶往临沂。

指认现场

尹某忠、孙某军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工业固体废物,既污染环境卫生,又触犯了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八)项之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开发区警方查清二人违法事实后已移交环保部门进行处罚。

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届时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不仅是罚款

公安机关还将依法予以拘留

具体法律条文

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责任编辑:杨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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