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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2-17 09:49:38   123221 来源:滨州经济开发区交警

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机动车牌证作废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第四条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其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报废手续,现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公告牌证作废车辆(12月份)

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张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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