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下午,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滨州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滨州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主持人:市委宣传部新闻二科科长 解晓龙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好!欢迎参加市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
为了加强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市政府制定出台了《滨州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今天,我们特别邀请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朱臣先生;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韩朝晖先生,向大家介绍《滨州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人:韩朝晖
一、制定的必要性
在房屋安全管理方面,我国长期存在“重建设、轻使用”现象。房屋安全有关立法主要集中在城乡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建设领域,房屋使用阶段的安全管理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支撑。近年来,国内房屋使用安全问题凸显,房屋倒塌事故时有发生,城镇既有房屋使用安全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为实现我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亟需出台本《办法》。
二、起草与审查过程
该《办法》被列入年内出台的立法项目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办法》(草案送审稿)。3月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司法局专门派出立法调研组,到滨城区、无棣县开展调研,到重庆、厦门、烟台等地考察学习,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6月至7月,分别向有关部门和单位、社会公众和企业家以及立法咨询专家、立法研究服务基地、立法联系点、省司法厅相关处室、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意见,并就有关条文内容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经15个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会签一致后,形成了《办法(草案)》。于2023年9月8日提交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于2023年9月21日正式公布,并将于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三、制定依据和主要内容
制定依据主要是《民法典》《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同时,借鉴了杭州、烟台等地经验和做法。
《办法》共六章,三十八条。分别就房屋安全使用、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法律责任等做了规定。
(一)关于《办法》适用范围。本市城镇规划区内依法建设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包括城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依法建设并交付使用的房屋。不适用城中村自建房和农村自建房。
(二)关于房屋安全使用。考虑到与《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章精神一致,规定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权属不清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同时,列明了房屋使用过程中的禁止行为,并在装修管理和共有部分管理中,明确了物业服务人的责任。
(三)关于房屋安全鉴定。为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关系,参考外市立法经验,规定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主体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因重大自然灾害等造成房屋受损需要继续使用的,可由房屋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鉴定。同时,规定了房屋安全鉴定情形,特别要求学校、医院、场馆、车站、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使用年限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定期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鉴定周期不超五年。
(四)关于危险房屋治理。为确保本《办法》可操作、能落地,《办法》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是危险房屋治理的责任主体。同时,明确了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危房治理和应急处置中的具体职责。
(五)关于法律责任。为确保《办法》正确有效实施,切实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根据《立法法》《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在反复科学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委托房屋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而未鉴定的、应当解危而未解危的行为,参照杭州的做法设定了行政处罚。
发布人:朱臣
《滨州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是我市第一部关于规范和加强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政府规章,对我市房屋使用安全的法治化管理具有里程碑意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与各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发力、协同配合,全力保障我市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下一步,将重点从三个方面抓好贯彻落实:
一是加强学习宣贯。我们将尽快组织《办法》的集中培训学习,帮助市、县两级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全面理解、深刻领会《办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全面提升相关人员业务水平。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网站、微信公众号、短信平台、“爱山东”政务服务移动端进行解读,并采取印发宣传资料、现场宣讲等形式进行宣传,促进提升群众房屋使用安全意识,引导群众减少影响和破坏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为贯彻实施《办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是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我们将按照国家、省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尽快建立健全城镇房屋使用安全长效常态化管理机制,制定完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配套制度,提升房屋安全精细化管理水平。通过信息化手段,对危险房屋进行源头管理、信息化管理和网格化管理。建立房屋使用安全投诉举报机制,全面加强监管,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格局,为我市高质量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三是加强工作监督保障。指导各县(市、区)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加强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信息化和网格化管理。加强日常鉴定维护,及时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特别是加大对汛期危旧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做好危旧房屋巡视巡察、动态检测、及时解危等工作,杜绝房屋倒塌、人身财产损害的现象发生。
现场答记者问环节
滨州日报记者:请问依照《办法》,哪些单位和个人可能成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具体承担什么责任?
发布人:韩朝晖
在《滨州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立法过程中,市司法局主要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了房屋所有权人等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责任,具体条款如下:
《办法》第11条明确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主体。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管理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所有权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按约定执行。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由房屋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第12条明确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第13条对禁止行为进行了明确,如擅自拆除或者破坏主体结构、承重构件,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荷载,安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等8种行为。第15条,对房屋的装饰装修进行了规定。在开工前,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人有权利对装修现场进行巡查、劝阻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第16条规定房屋共有部分若未委托物业管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房屋共有部分共同承担管理、维护等责任。第19条规定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何种情况下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如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等等,尤其是对学校、医院、场馆、车站、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使用年限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要求定期委托鉴定,鉴定周期不超五年。第27条,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危险房屋解危通知书、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处理意见对危险房屋进行治理。若特殊困难家庭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无力支付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等房屋安全费用的,可以依照《办法》第10条的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房屋安全救助资金。
齐鲁晚报记者:请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办法》颁布前主要做了哪些工作?
发布人:朱臣
《办法》将于2023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作为牵头起草部门,主要做了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建立工作机制,结合实践充分调查研究。《办法》纳入政府2023年立法计划,按照市政府统一要求和工作安排,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成立《办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安排专人全程负责参与文件起草和研究工作,结合我市市情和房屋安全管理现状问题,与市司法局组成调研团队,到重庆、厦门、烟台等地考察学习,充分开展调研工作,为《办法》的起草打下坚实基础。
二是找准定位,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在充分调研、充分搜集、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借鉴青岛、杭州、兰州等地市先进经验,依据现有房屋管理各专业领域法律法规,起草《办法》各项条款,并结合全国自然灾害风险普查、全国危旧房摸底调查以及城市更新等工作,以实践检验《办法》的适用性,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提升可操作性。
三是开展多渠道、全方位的宣传工作。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广泛、深入、持久开展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以切实扩大宣传覆盖面、提高群众知晓率,同时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以及滨州日报专版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不断修正完善内容,确保《办法》能够真正发挥出最大效力。
鲁中晨报记者:《滨州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即将于今年11月1日正式实施,请问《办法》有什么亮点和特色?
发布人:朱臣
《滨州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坚持系统谋划、务实管用,重点以“四化”筑牢房屋使用安全屏障。
一是房屋安全管理网格化。建立房屋安全管理三级网络体系,第一级是房屋业主或使用人,有权力和义务对所使用房屋的安全行使日常管理和维护职责;第二级是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托基层日常工作,开展房屋安全日常巡查检查;第三级是各级监管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安全标准制定、问题处置、安全鉴定和应急解危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是房屋安全管理责任化。针对房屋安全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治理解危进行责任划分,房屋安全问题由“投诉处理为主”转向“主动预防和事中控制”,各个环节均明确主管部门、责任人员;尤其是,在危险房屋解危处置上,明确由危险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危险房屋的解危督促和协调工作。
三是房屋使用装修规范化。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开展房屋装饰装修活动,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人应当将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房屋装饰装修现场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劝阻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对劝阻无效或者危害已经发生的,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是房屋安全鉴定和治理制度化。规定了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主体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明确了必须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情形,并对房屋安全鉴定费用、鉴定机构行为标准进行详细规定;对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提出了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和整体拆除共四种危险房屋解危处置措施。
主持人:解晓龙
各位记者,由于时间关系,本场政策例行吹风会的提问就到这里。再次感谢几位发布人,也感谢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如有其它问题或想了解的内容,请联系市司法局立法指导科,电话3163079。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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