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 | 《滨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5日 17:13     阅读量:

11月15日上午,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滨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新闻发布会。介绍《滨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主持人:薄其圣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滨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新闻发布会。

2024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了《滨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条例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了使全市人民更好地了解条例内容,今天我们特别邀请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唐海涛,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熊秀诚,市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三级调研员齐学峰,共同向大家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人:唐海涛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感谢大家对滨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滨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有关情况。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法律法规,滨州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了《滨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2024年8月29日经滨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

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生态文明建设。2021年,省委宣传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各设区市加快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法规或规章,细化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2025年底前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生活垃圾管理模式。2023年9月,住建部督导组对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现场督导检查,指出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政策法规体系未建立,立法工作缓慢”。目前,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存在分类投放意识不强、分类收集设施不够完备、分类收运作业不够规范、分类处理设施建设不平衡、易腐垃圾生化处置能力不足等问题,亟需加快立法进度,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将《滨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列入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开展立法工作。

二、《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二十条,简单介绍一下主要内容:

一是关于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目前,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为保证法治统一,我市也采取“四分法”。在立法过程中了解到,目前群众对生活垃圾如何分类尚无初步认识,仅做原则表述不易掌握操作,为此细化关于垃圾分类标准条款,对居家生活产生较多的垃圾以举例的方式进行细化表述。同时,要求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类标准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指导手册,并向社会公布。二是关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当根据不同区域生活垃圾产生量、种类等实际情况,按照第九条的规定进行设置。同时,要求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指南,统一分类收集容器设置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三是关于分类投放。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要按照条例规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按照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中。同时,条例还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等提出具体投放要求。四是关于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条例将机关企事业单位、城市住宅小区、农村居住区、公共场所、经营场所、施工现场等不同类型的场所,按照“环境卫生责任人”为“投放管理责任人”的原则,分区域明确投放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要开展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督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发现投放人不按照分类标准投放或混合已分类垃圾的,应当进行劝告、制止,并要求其进行分类投放,对拒不改正的,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五是关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立法过程中,很多群众对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又混在一起收集、运输存在很大疑虑和担忧。条例对分类收集、运输作了较为全面的细化规范。规定收运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配备专用车辆和人员,车辆应当保持密闭、外观整洁、标识清晰。严格规范收运行为,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站或处理场,不得混装混运,特别明确收运单位应当定时、定点、及时收运厨余垃圾,并做到日产日清。对混装混运的违法行为设置行政处罚,绝不能让市民朋友文明、守法的劳动成果付之东流。按照《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生活垃圾,并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台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

现场答记者问环节

媒体提问:根据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滨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都作了哪些具有滨州特色的规定?

发布人:唐海涛

我们在立法过程中,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对上位法相关规定进行了完善和细化。

一是突出特色坚持小快灵立法。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本条例不设章节,紧紧围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四个环节进行制度设计,与分类无关的内容,例如垃圾源头减量等内容则不涉及。

二是注意与原先出台的地方性法规相衔接。一方面与《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衔接。该条例已经规范的环卫设施规划建设管理与保护、收费管理、禁止餐厨废弃物随意倾倒、监督管理等事项,本条例不再重复;并在责任人管理职责、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衔接。另一方面与《滨州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相衔接,第四条第二款增加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与基层社会治理和网格化管理相结合的内容,突出了滨州特色。

三是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和卫生创建活动评选。《条例》规定,有关单位开展精神文明创建和卫生创建活动时,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的实施情况纳入评选标准。

四是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作出规定。《条例》规定,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简单方便、经济适用的原则,参照相关规定、标准实施。还规定,农村根据本地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在生活垃圾投放点设置相应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五是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当根据不同区域生活垃圾产生量、种类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规定设置:(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类收集容器;有集中供餐的单位,根据用餐人数和产生量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二)城市住宅小区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配备餐饮区或者集中休息区的,应当增设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四)农村根据本地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在生活垃圾投放点设置相应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指南,统一分类收集容器设置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六是根治垃圾收集容器“脏、乱、差”。《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定期清理、维护,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无损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同时,设定了相应的处罚。

媒体提问:请问我市现有的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能满足我市生活垃圾的处置需要吗?

发布人:齐学峰

答:谢谢你的提问。现在我市共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6座,分别是滨州天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理能力为1200吨/日)、邹平光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理能力为700吨/日)、阳信光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理能力为500吨/日)、惠民中环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理能力为600吨/日)、无棣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能力为200吨/日)、北海临港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能力为200吨/日),总计处理能力达到了3400吨/日。同时,我市还建设并运营餐厨垃圾处理场2座(处理能力200吨/日)、有害垃圾暂存中心1座(存储能力30吨/年)。

目前,全市生活垃圾日收运量约3200吨,因此,我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能基本满足我市生活垃圾的处置需要。

媒体提问:市司法局在《条例》制定过程中主要做了哪些工作?

发布人:熊秀诚

市司法局主要负责了《条例》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在审查过程中,市司法局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基本原则,积极动员社会公众参与立法工作,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认真修改完善《条例(送审稿)》。

一是深入开展调研。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城市管理局成立专班,充分学习省内外地市先进立法经验,并与聊城、苏州开展视频调研,通过座谈交流、实地观摩等方式,深入研究有关问题,为我市立法积累了宝贵经验。

二是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发布意见建议征集通知公告、召开意见征集座谈会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街道、村居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等主体征求意见建议,共计收到了来自不同层面、不同群体、不同界别人员的意见建议50余条。

三是充分座谈论证。聚焦重点问题,就有关条文与市直有关部门多次召开座谈会进行研究论证,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同志提前参与论证指导。

四是持续修改完善。会同市城市管理局、立法咨询专家多次集中改稿,重点围绕合法性、可操作性等问题,对《条例(送审稿)》逐条论证,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深入研讨,在保证条文合法、采纳合理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条例(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

4月,《条例(草案)》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