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滨州市出台了《滨州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荣誉疗养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要求市县两级建立军休干部荣誉疗养制度,制定年度疗养计划,对服役期间或移交安置后作出突出贡献的军休干部组织疗养。 《细则》的出台是贯彻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荣誉疗养办法》等文件精神的具体举措,是做好新时代军休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开展荣誉疗养活动,有效扩宽服务范围,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彰显尊崇优待,进一步满足军休干部对美好晚年生活的向往。 《细则》从荣誉疗养对象及范围、荣誉疗养责任主体、疗养经费保障渠道、组织实施、服务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22条具体措施,旨在加强军休服务管理工作,增强军休干部荣誉感归属感获得感,进一步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实现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细则》强调,参加荣誉疗养的军休干部需生活能够自理,无传染病、精神疾病、危急重症等不适宜参加疗养的疾患。年龄原则上在80周岁以下。 《细则》要求,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军休干部荣誉疗养工作的组织实施,县(市、区)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军休干部荣誉疗养工作的组织实施。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军休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参加市级以上荣誉疗养军休干部的审核确定、组织接送、服务保障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