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
灵活就业人员能不能找代缴公司挂靠社保?
答:
NO!社保“代缴”“挂靠”不仅存在巨大风险,还属于违法行为。人社部去年官宣了《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对欺诈骗保类、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1.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等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及相关报销票据等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2.培训机构通过提供虚假培训材料等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培训补贴的;
3.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二)《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1.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2.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3.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5.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6.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问题二:
多领冒领社保待遇需要承担哪些后果?
答:
社保待遇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等。
以下四种行为属于多领冒领社保待遇:一是死亡后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二是服刑期间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三是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含就业后仍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四是其他经人社行政部门认定不符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条件而仍在领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用人单位、社保经办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会保险,违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超过20人次或从中牟利超过2万元的;
(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
(四)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或者数额超过1万元,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未按时履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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