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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政策问答
作者:     签发日期:202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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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助力辖区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管控的通知》(鲁环字〔20257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202611日起实施,现就《通告》解读如下:

  一、调整后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有哪些扩展

  国一机械和及以下标准场内车辆禁用区域范围扩展到所有行政区域;二机械或超过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禁用区域范围增加各类高频使用重点场所,如施工工地、矿山、物流园区、工矿企业、港口码头、机场、铁路货场等。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部门有哪些

  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城乡水务等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排放监管。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三、违反通告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会受到哪些处罚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一)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二)擅自拆除、破坏或者非法改装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的;(三)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解读联系人:王合昌联系电话:0543-3157160

编辑:王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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