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践行执法为民的初衷和根本,坚决落实省、市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的工作要求,严查重处涉及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案件,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滨州市滨城区某电动车商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滨州市滨城区某电动车商店检查时,发现其在售某品牌电动自行车装有5只蓄电池,其总电压为60V,不符合国家标准证标称的48V电压要求,依据GB17761-2018《电动车技术规范》判定该型号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2024年7月,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博兴县博昌街道某电动车商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博昌街道某电动车商场销售的三种型号电动自行车进行执法抽样,经检验:三种型号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 标准要求。2024年8月,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无棣县某电动车维修部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无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棣县某电动车维修部进行检查时,发现1辆待售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安装有后座靠背,与该电动自行车合格证外形简图不符,依法判定其不符合国家标准。2024年8月,无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王某某无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阳信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阳信县劳店镇南朱村巡查时,发现王某某驾驶凯马牌轻型自卸货车装载电动自行车进行售卖,其中电动自行车7辆,新车宝电动车充电器18个,蓄电池组1个。王某某无法出示营业执照及上述产品的合格证、生产厂家资质、3C认证等相关证明材料。2024年8月,阳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和蓄电池组,并处罚没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邹平某车行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3月,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邹平某车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开展监督抽查,经检验,该车行销售的2辆电动自行车,标识与警示语、布线、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项目不符合GB42295-2022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8月,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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