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新质生产力,必须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财税体制是生产关系的重要表现形式,也是国家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制度作为财税体制的核心组件,反映了以国家为主体的税收分配关系,对新质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辨析:绿色税制与新质生产力的关系
加快构建绿色税制契合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内在要求。新质生产力代表了生产力的新形态,强调科技创新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是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动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清洁化绿色生产、循环化资源利用、低碳化能源消费、绿色化产品供给,就是在不断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新动能。
绿色税制具有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双重红利”作用。所谓“双重红利”,是指在实施环保税等政策时,除了达到环境保护的目标外,还能带来额外的社会和经济利益。一方面,环境保护税的开征将加大污染能耗企业的生产成本,从而倒逼企业更加关注从投入到产出全过程绿色环保,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另一方面,通过绿色税制的调节,可以发挥制度对资本投入、生产要素的引导作用,更有利于实现高质量的社会就业和经济持续增长。
新质生产力发展对绿色税制优化有重要支撑作用。新质生产力作为一种新的生产力形态,会催生新的生产关系。而新的生产关系呼唤新的管理制度。税收作为分配制度的重要一环,势必要随着新质生产力发展向着更为公平合理、公正有序、绿色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探寻:绿色税制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作用机理
利用杠杆调节作用,推动企业向新质生产力方向转型。首先,发挥环境保护税“多排多征、少排少征、不排不征”导向作用,倒逼企业减少污染排放,加快节能减排升级改造,推动产业结构有效调整。其次,“波特假说”认为:适当的环境管制将刺激技术革新。绿色税收制度有利于推动企业加快创新步伐,提高整个产业的生产率。再次,绿色税制也为地方政府提供了重要财政收入来源。这些财政收入可用于支持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绿色环保目标的实现,进一步改善地方经济发展环境。
释放量变质变效应,增强新质生产力企业活力。税收减免是国家实施财政宏观调控的常用手段。绿色税制中的减免税政策为企业向新质生产力方向转型节省了大量资金,鼓励企业绿色技术革新,推动了经济社会绿色发展。比如2023年,全国对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船税1218亿元。同年,新能源汽车产量944.3万辆,比上年增长30.3%。同年,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取得的收入减免企业所得税167亿元,落实支持先进制造业、工业母机、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新增减税1208.5亿元。
通过发挥资源约束作用,促进新质生产力可持续发展。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求资源的集约高效利用,而绿色税制可以通过发挥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等税种对资源的有效约束作用,提升能源资源的利用效率。我国资源税通过从价计征改革实现了税收与资源产品市场价格相关联,2023年入库税收3070亿元。目前,我国水资源税仍在试点过程中。据统计,前期试点的10个省份企业超计划取用水量由2018年的6.5亿吨下降至2023年的3.7亿吨,降幅达43.1%;全面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后,新纳入试点的21个省份2025年第一季度的地下水取用水量、特种取用水量分别较2024年季均下降15.4%和41.5%。
发挥生态价值作用,改善新质生产力发展环境。新质生产力要求经济与环保共同进步,实现整个社会良性发展,而生态环境作为社会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只有通过政府干预才能得到有效治理。在政府干预领域,能够引导绿色环保发展的环保税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财政部数据,2024年环保税为246亿元,同比增长19.7%。与2017年(环保税开征前一年)相比,2024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均实现大幅下降,其中,二氧化硫排放量下降超过50%,氮氧化物排放量下降超过40%。
破局:绿色税制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存在的瓶颈
一方面,绿色税收征税范围窄,收入规模小。从收入数据看,近年来绿色税收收入占整个税收收入的12%~15%;从狭义绿色税收角度看,环保税税收仅占全部税收收入的1%。我国环保税的征税对象主要包括明确列举的四大类污染物,对一些未列举在内的新型污染物尚未考虑。消费税对一些排放污染物影响臭氧层的有害消费品、难以降解的塑料制品等未纳入征税范围。资源税也没有把草地、森林等部分自然资源纳入征税范围。
另一方面,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中相关政策优惠力度不大,在抑制传统能源消费和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方面的调节能力有限。目前税收优惠措施对绿色技术创新的激励力度不足,比如增值税即征即退、减半征收优惠措施适用的产品范围较窄。又如,企业所得税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适用的“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适用时间较短,对于投资周期长、回报率低的节能环保产业难以发挥显著作用。
探路:优化绿色税制助推新质生产力长足发展
一方面,提升税制“绿化”程度,充分发挥税收调控作用。一是拓宽征税范围。就环保税而言,可借鉴西方国家的绿色税收制度有益经验,拓宽征税范围,逐步将对环境质量有影响但尚未列入征税范围的污染物纳入征收范畴。例如,可考虑将垃圾税引入环保税体系。就资源税而言,建议扩大其范围,适时将森林、草地等纳入征收对象。鉴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也有资源税性质,可以考虑与资源税有效整合衔接。就消费税而言,可以考虑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征税范围。二是适度提高税率。应适当提高环保税税率水平,确保企业缴纳的税金高于其外部性成本。要调整资源税税负。对我国资源总体情况开展分析,研究适当调整部分资源的税率,特别是提高紧缺资源的税负,以更好发挥级差调节作用。要适当提高绿色消费税相关税目的税率。进一步增强消费税调节功能,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消费形成一定抑制作用,推动市场需求向绿色产品倾斜。三是拓展其他绿色税收方式。除环保税外,还可尝试研究对部分高耗能高耗材行为和对城市环境污染行为征税。加强绿色税制碳减排导向,适时引入碳税,促使企业和个人更加重视碳排放成本,采取更加积极的减排措施。
另一方面,加大优惠激励力度,积极释放减税降费红利。一是加大促进绿色创新的税收优惠力度。增值税方面,进一步完善留抵退税政策和抵扣链条,特别是对节能环保设备和制造相关设备的原材料、先进技术等加大优惠力度,同时考虑降低部分节能环保产品税率。企业所得税方面,加大对高新环保技术取得收入的税收优惠力度,对节能减排方面的捐赠给予税前扣除优惠等激励引导。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方面,继续加强对节能减排车辆的减免优惠,进一步鼓励消费者选购新能源汽车。建议各地政府根据不同行业和地区实际情况,采取差别化征收标准和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强绿色税收的级差调节作用。二是取消部分高污染高耗能优惠。对部分不符合新质生产力要求的高耗能高污染项目要严格限制其享受优惠政策,引导社会投资和消费正确方向。增值税方面,取消高污染的农药化肥等产品税收优惠,引导人们多使用低污染的生物农药、肥料等产品;企业所得税方面,取消对高污染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措施。三是调整优惠政策适用规定。延长部分优惠政策期限,扶持创新型企业和回报期较长的节能环保企业发展,着力解决企业初创期可能面临的亏损问题。整合税收优惠政策,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种在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进行整合,统一明确适用条件,方便引导企业实施决策。
作者单位系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本文系2025年度滨州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绿色税制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作用机理研究》研究成果,课题编号:25-SKGH-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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