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日报/滨州网讯 2022年10月以来,滨州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通过总结前期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工作经验,立足辖区实际,试点探索“集群注册”改革,印发出台了《滨州高新区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实施意见(试行)》。试行意见明确了探索试点电商产业、信息咨询产业等虚拟产业园“集群注册”模式,变“一址一照”为“一址多照”,允许多家企业以一家托管企业的住所地址进行登记。“集群注册”试点进一步减轻了市场主体负担,释放了市场活力,促进了辖区市场主体快速稳定增长。今年以来,滨州高新区新增市场主体4026户,同比增长195%,其中企业2005户,同比增长247%,个体工商户2019户,同比增长157.85%。
立足市场主体需求,明确实施范围。高新区审批分局在试点前开展了充分调研,收集电商等市场主体对住所方面的需求与意见,并根据调研情况对“集群注册”试点的实施范围作了明确规范。审批局充分调研变被动登记为主动服务,开展企业座谈、走访,充分调研市场主体需求,明确了以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对经营场所条件需求单一的市场主体类型为试点对象。进一步总结商事登记住所相关法律法规,研究相关市场主体经营特点,明确了园区、孵化器、创客空间等托管机构“一址多照、住所托管”的形式及登记方式。集中研判市场主体发展情况,对近年来新增市场主体类型、行业、注册地作精准分析,明确了鼓励开展“集群注册”试点的电商、直播等行业和部分禁止申请登记为集群市场主体的需特定经营场所方能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业。
立足便民惠企理念,明确登记程序。根据现行登记注册法规,结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址多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注册工作规范,高新区审批分局对群主市场主体及托管机构申报程序进行了明确。一是根据商事登记住所承诺制的原则,明确了集群市场主体凭托管机构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或住所承诺书作为住所使用证明文件,办理登记注册。二是根据集群注册住所、登记、运营“三托管”的特点,明确了集群市场主体可以以托管机构住所或托管机构托管运营的场所直接登记或编号登记,同时明确了开展住所托管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三是根据集成服务简化审批的要求,明确了集群市场主体办理其他许可审批及登记备案过程中需提交住所使用证明或场地证明时,可以使用托管机构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作为住所证明。
立足登记管理实务,明确主体责任。为切实保障审批、监管、企业三方配合良性发展,试行意见还对三方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了集群注册市场主体应当履行的提交登记信息真实性责任和主动公示、报告登记、经营信息责任。二是明确了托管机构作为市场主体托管运营的主体,应当履行建档管理、督促、协助集群注册市场主体公示、报告,以及保护市场主体人员身份、财务数据等信息,并定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市场主体基本信息的责任。三是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及时开展对托管机构及集群注册主体监督检查的主体责任,以及对违法违约主体进行限制经营、取消资格、行政处罚以及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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