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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高新区持续优化行政审批“微改革”服务
作者:通讯员 胡鑫磊 报道     签发日期:2025年0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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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日报/滨州网高新区讯 近日,高新区青田街道博二村村民孙先生在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领取了营业执照,对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开办个体工商户使用个人身份证作为住所证明的创新举措赞不绝口:“原来办理营业执照很麻烦,需要提供房产证和门牌号,我们村宅基是大证,没有门牌号,还要去办事处开证明,现在能用身份证上的地址进行住所登记,这种惠民举措太棒了!”

据了解,《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使用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的市场主体登记不再适用住所承诺制,应提交房产证明,且登记地址需具体到门牌号。孙先生的住宅尚未办理房产证,只有村集体的土地证,也没有门牌号,他想在自己家里开一间茶叶店,不知如何提供房产证明。

为此,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在认真研究《办法》的基础上,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经与公安部门会商,制定出台了《滨州高新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高新区居民使用自有住宅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的,登记住所与居民身份证载明住所一致且符合登记要求的,可使用身份证作为住所证明,这一创新举措既解决了部分未办理房产证或房产证地址不具体的住宅开办市场主体问题,又简化了登记材料,提升了群众办事的体验感和便利度。高新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负责人介绍,工作人员专门做了充分调研,在遵循《办法》规定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多项便民利企措施,一方面保障住所登记的便捷化和规划化,另一方面脚踏实地为群众着想,全面提高群众创业的积极性。

据了解,除“居民自有房产免证”外,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还推出了“公办园区减证”等多项商事主体住所登记领域“微改革”服务举措,强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规范管理的同时,进一步简化登记证明材料,减轻市场主体负担,释放市场主体活力,护航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编辑:闫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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