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日报/滨州网讯 为有效发挥“青年文明号集体”在民间借贷纠纷审判工作的示范引导作用,滨州中院民四庭紧紧围绕民间借贷案件的特点,探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新思路,在滨州两级法院推广民间借贷审判一体化审理模式,有效预防和打击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让民间借贷在阳光下运行。
加强普法宣传,提升群众借贷风险防范意识
当事人风险防范意识弱,是民间借贷纠纷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实务中,当事人借贷手续不规范,风险意识不强,造成法院在审理借贷案件中认定事实困难。滨州中院民四庭及时梳理审判实践中的典型案例,通过法治宣传片、法治故事、法治讲堂的形式,在微信公众号、报刊、电台等平台予以发布,向社会公众提示非法借贷的危害性,教育群众分辨非法借贷的表现形式,强化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自觉抵制非法借贷行为。
引导当事人理性选择管辖法院,缩短诉讼周期,节约司法资源
当前实践中,借贷双方约定管辖法院的比例不高,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更为少见。原告作为出借人,可选择向己方住所地或是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较多原告出于自身诉讼便利考虑,选择在己方住所地法院起诉,但这可能导致案件需公告送达,造成诉讼周期延长。通常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案件,有利于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可缩短诉讼周期,节约诉讼成本,也有利于案件最终执行。借贷司法解释虽赋予民间借贷案件原告在己方住所地法院起诉的合法性,但建议联合相关部门、各乡镇社区,对社会公众进行正面引导,建议原告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理性选择管辖法院,以便更快实现诉讼目的,同时也节约司法资源。
加强对微信、支付宝等平台的监管,引导当事人留存证据
如借贷双方通过微信等方式沟通协商,在债权凭证缺失或存在瑕疵,借款交付凭证补充的情况下,提交微信记录可以作为有力的佐证,甚至成为借贷事实能否成立的关键。但相对于借据、银行转账凭证等传统形式的证据,微信记录、支付宝转账凭证等新型证据还是存在较大风险。因此,通过微信进行交易时,应核实对方身份,并对借款金额、期限、违约责任、交付方式等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保留完整的聊天记录以及转账记录,以便日后维权。加强对相关支付平台的监管,提醒平台用户,在平台合同履行中涉及钱财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或行为时,应予以确认后再支付。建立部门间平台监管协调机制,督促网络经营主体切实履行责任,实现不同监管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及时发现并处理移动网络违法行为。
“共债共签”,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为引导民商事主体规范交易行为,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夫妻债务司法解释强调了“共债共签”原则,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实践中,出借人如要求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承担归还借款责任的,建议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让借款人及其配偶双方共同在借条等相关凭证上签字确认。实践中还存在大量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对此类债务,如债权人不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或系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债权人在债务形成时,应尽到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避免日后引发纷争。
多部门协调联动,严格区分民间借贷与套路贷诈骗
切实提高对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行为的警觉,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甄别,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切实防范犯罪分子将非法行为合法化,利用民事判决侵占被害人财产。
滨州中院民四庭出台《关于民间借贷案件中审查甄别“套路贷”违法犯罪的意见》,下发各基层法院,准确识别套路贷违法犯罪。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院协调联动,共同研讨,畅通案件移送和对接工作,探索建立跨部门综合治理机制,高效化解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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