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某某店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并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案。
2023年1月,滨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滨州市某某店铺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并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滨州市文化和旅游局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138册出版物并处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案普法:《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需要符合相关条件,并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出版物零售活动。本案中,当事人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即从事出版物零售活动,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同时,经出版社认定,本案当事人销售的出版物均为侵权盗版出版物,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应当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另外,《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中学小学教科书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并取得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教科书发行资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学小学教科书,其发行单位还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没有取得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不得违规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
本案中,当事人未经批准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且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听证、决定等程序,给予当事人如上行政处罚。
今后,滨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将持续加大对出版物市场的管理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确保出版物市场安全稳定、健康有序。
|